天津市金企鵝物流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9類的9279979號“金企鵝”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天津市金企鵝物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自2006年開始申請人便開始大量宣傳和使用申請商標:北京、河北石家莊、張家口、山東淄博、沈陽、濟寧市、大慶市、遼寧葫蘆島、內蒙古包頭、上海、江蘇宜興、河北邢臺、浙江臺州、青島、鄭州、保定安國、濟南等全國大中城市均是申請人宣傳和使用的地方。因為行業的特殊性,申請人提供的大量運輸單據就是其使用申請商標的有力證明。
申請商標的使用和宣傳幾乎遍及全國各地,在物流行業中申請人及其申請商標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口碑。自申請商標使用以來的好口碑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任何誤認。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申請注冊了“金企鵝”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4月16日被商標局駁回。
從整體外觀看,兩商標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該被核準注冊。如圖所示:
申請商標 9279979 |
引證商標 1991723 |
|
|
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近似審查標準》第四點14條但書部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的規定,與引證商標表達的含義上差異甚大,不構成近似商標。從整體外觀看,兩商標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該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9279979號“金企鵝”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