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標所有人陳永來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撤銷復審決定,特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于有效期限內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通過我所律師努力,獲得成功維權,一枚極具市場價值的商標經歷百般周折,又回到了主人的懷抱。
一、商標信息
復審商標(第8179868號):
商標所有人:陳永來
核定使用商品項目:在30類 甜食,糕點,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大餅,饅頭,餃子,包子,元宵。
二、案情介紹
2014年12月9日
案外人熊義軍對復審商標提出撤三行政程序,商標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5374號決定,對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2015年8月11日
熊義軍不服撤三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復審行政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33474號商標撤銷復審決定, 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2016年6月8日
商標所有人陳永來不服撤銷復審決定,委托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師于有效期限內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三、訴訟焦點
復審商標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在指定商品上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能否提供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成為該案是否可以取勝的關鍵。
高沃律所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客戶再三溝通,指導證據的補充和收集工作。所提供證據不僅包括復審商標直接使用、廣告宣傳的證據,而且還包括食品投放市場的準入性資質類證據、食品投入市場前所做的包裝印刷、原材料采購方面的證據,以及當地行政機關針對食品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等間接使用等證據。
我所律師深入挖掘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在案件庭審過程中分門別類的出示證據,從各個層面和角度陳述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的商業使用事實。
四、法院判決
2017年6月1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所提交證據能夠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限進行了商業使用事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判決認定:“一、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33474號關于第8179868號“想念XIANGNIAN及圖”商標的撤銷復審決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8179868號“想念XIANGNIAN及圖”商標重新作出決定。”高沃律師充分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高沃知識產權小結
這個案例充分說明了:商標權利人在使用商標時做好證據保留的重要性。高沃知識產權在此提示:商標權利人要規范使用商標,不能隨意改變商標的整體標識,對于商標產品的銷售和宣傳合同、發票、付款憑證、資質、榮譽等按照年限和月份予以保存。居安思危,時刻做好防范準備,才能在市場博弈中勝出,切實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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