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奧迪歐弗萊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17397100號“D”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9790號《關于第17397100號“D”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頭戴式耳機,音頻視頻接收器,揚聲器音箱,耳塞機,電影攝影機等
類似群組:0901,0907-0909,0913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計算機存儲器,照相機,便攜計算機等
類似群組:0901,0907-0909
引證商標二:
核定使用商品:計算機,網絡通訊設備,印刷電路等
類似群組:0901,0907,0913,0920,0924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奧迪歐弗萊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提起注冊申請,2016年4月21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決定:一、初步審定在第9類:“滅火器,動畫片”上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二、駁回在第9類“頭戴式耳機,耳塞機,音頻視頻接收器,揚聲器音箱,數據處理設備,電話聽筒,電影攝影機,半導體器件”上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商評字【2017】第19790號《關于第17397100號“D”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商評委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本案中,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構圖輪廓、整體視覺效果方面極為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在0908群組“個人用立體聲裝置、音頻視頻收音機、與電視機連用的娛樂器具”商品上已被撤銷,并公告在2017年5月20日第1552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上,喪失了商標專用權,引證商標一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申請商標在0908群組商品上應予核準注冊。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9790號《關于第17397100號“D”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