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北空空調器有限公司(簡稱北空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18312977號“北空”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第18312977號“北空”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簡稱“被訴決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北京高沃律事務所師參加了此次案件的審理,高沃小編在此先給大家詳細了解一下。
案件詳情:
訴爭商標
引證商標一至四
案情簡單介紹:
訴爭商標系第18312977號“北空”商標,由北空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第11類“空氣冷卻裝置,空調用過濾器”等商品;第37類“空調設備的安裝和修理”服務和第42類“節能領域的咨詢,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出租”服務。引證商標一至四是由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申請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1類、37類和42類商品或服務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北空公司申請的“北空”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北控”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訴爭商標予以駁回。北空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決定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焦點詳述:本案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法院審理查明:
1、撤三字(2017)第Y010315號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決定,決定撤銷引證商標一在“冷卻設備和裝置;空調調節裝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冊,決定已生效。
2、撤三字(2017)第Y010316號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決定,決定撤銷引證商標三在“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部分服務上的注冊,決定已經生效。
3、撤三字(2017)第Y010317號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決定,決定撤銷引證商標四在“研究和開發(替他人);工業品外觀設計”部分服務上的注冊,決定已生效。
法院認定:
1、鑒于引證商標一、三、四部分商品(服務)被撤銷,發生情勢變更。
由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11類別的“空氣冷卻裝置;空調用過濾器;空氣干燥器;空氣調節設備;空氣過濾設備;運載工具用空調器;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通風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所保留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息群體等方面差別較大,未構成類似商品,由此兩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37類別的“空調設備的安裝和修理”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所保留的部分服務項目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未構成類似服務,由此兩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42類別的“節能領域的咨詢”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所保所保留的部分服務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未構成類似服務,由此兩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商標標識近似、指定使用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兩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案件分析及啟示:
本案涉及的條款是《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旨在該條款主要從商標標志是否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兩個要件上予以判斷,旨在從混淆誤認角度保護在先商標權利人和相關公眾的利益。在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不僅考慮商標標識的近似度,還需考慮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為判斷標準,是一種可能性的混淆誤認價值判斷。
本案是在訴訟程序中因部分引證商標的商品(服務)項目被撤銷,案件發生情勢變更,北京高沃的代理律師秉持專注、細致、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及時查詢商標狀態信息作為案件爭取的關鍵點在庭審中據理力爭,最終取得了案件的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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