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佳達鞋業有限公司因對其注冊在第25類的7052960號“OXCOBBLER”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廣州市佳達鞋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 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申請注冊了“OXCOBBLER”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0年10月25日被商標局駁回。
我司受申請人委托,由專業律師代理了“OXCOBBLER”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我司律師經過分析研究認為:申請商標中的英文字母為“OXCOBBLER”,含義為“公牛皮匠”,是申請人根據其美國授權公司——公牛皮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而來的。且“公牛皮匠”與引證商標的“牛皮匠”表達的含義差之甚遠,即使用這兩個中文詞語作為商標在市場上進行使用,也很難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何況,申請商標不是中文漢字商標而是圖形中包含著英文的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任何混淆的可能,由于我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7052960號“OXCOBBLER” 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