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真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對大連靚寶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29類的8539010號“真心奉獻”商標提出異議,大連靚寶食品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答辯人大連靚寶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依山傍海,素有水果之鄉美稱的大連炮臺經濟開發區,公司占地面積11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積7000余平方米,旺季生產擁有員工300余人。答辯人公司的水果系列罐頭.渤海灣特產系列魚罐頭等產品暢銷全國各地,被異議商標的產品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歡。
答辯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含義上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如圖所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的文字構成及表達的含義差異甚遠,不構成近似商標:
首先,被異議商標是由中文漢字“真,心,奉,獻”及其拼音“zhen,xin,feng,xian”組成的商標,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被異議商標是由四個中文漢字構成的商標;而異議人兩個引證商標文字部分是由漢字“真,心”構成的,引證商標1是由兩個漢字構成的商標,引證商標2則是由漢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所以,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構成差異甚遠,普通消費者只要施加一般的注意通過視覺觀看就能將兩商標區分開,根本不會在市場上造成任何混淆誤認。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表達的含義完全不同。被異議商標“真心奉獻”很明顯表達的重點在后邊的“奉獻”,“真心”作為修飾詞表達了“奉獻”的行為充滿真誠和實意的。而異議人引證商標“真心”表達的含義為“不含欺詐或欺騙的,心意真實懇切”,與被異議商標所包含的意思完全不同。
第三,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包含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就斷定被異議商標存在抄襲和模仿行為,與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這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論斷。根據《商標審理與審查標準》規定,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的,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但是該案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關系并不適用于該條規定,因為被異議商標中“真心”對“奉獻”不是包含關系,只是一個修飾作用,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表達的含義明顯差之甚遠,故答辯人的商標注冊根本未侵犯異議人任何權益,更未違反《商標法》及《商標審理與審查標準》之規定。
綜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符合上述評審標準中的但書情形:即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就如“東方雪”與“東方雪狼”不構成近似商標一樣,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應當被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別,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未違反《商標法》及《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的規定,異議人完全是惡意撤銷被異議商標注冊的行為,其申請不應予以支持。
引證商標雖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是《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是特殊保護,而不是無限制的保護。
答辯人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在先權利,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商標法》的規定。
異議認為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商標權,此觀點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其觀點。《商標法》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得侵犯商標的在先注冊權,是基于后注冊商標的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的情況。但,事實上被異議商標“真心奉獻”與爭異議人引證商標“真心”根本就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答辯人并不否認異議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及其為馳名商標的事實,但本案的關鍵是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的本質性區別,使兩商標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異議人的任何商標在先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產品在市場上極其暢銷,深受消費者的喜愛,被異議商標早已被評為中國知名品牌。
被異議商標真心奉獻自注冊成功后答辯人便花費了巨資宣傳、打造被異議商標。被異議商標品牌產品在東北三省的各大超市、商店均有銷售,其銷售網絡更遍布全國,答辯人通過制作精美宣傳冊、在路邊掛制巨幅海報等方式宣傳被異議商。答辯人每年制作產品的包裝就要花費幾十萬元,如此巨大投資均證明了答辯人對于被異議商標的高度重視。答辯人還利用網絡的迅速、廣泛傳播力來宣傳被異議商標,使全國的廣大消費者輕易就能看到答辯人及被異議商標。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系列品牌早于2007年就已經被評為“中國知名品牌”重點推廣企業。
可見答辯人對于被異議商標花費了巨資進行宣傳,已經使被異議商標成為答辯人具有極高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如果答辯人存在抄襲、模仿甚至異議人所說的“傍名牌”的行為,其根本沒有花費巨資做宣傳的必要。故異議人意圖撤銷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明顯存在惡意,以達到搶奪答辯人使用多年、知名度甚高商標之不可告人的惡意目的,答辯人懇請貴委對異議人的撤銷申請不應予以支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含義上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答辯人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在先權利,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商標法》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被異議商標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下,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答辯人根本沒有所謂“傍名牌”的必要。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8539010號“真心奉獻”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