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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史萬斯”商標駁回復審維權成功

中山市金自來電器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1類的10213694號“史萬斯”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中山市金自來電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申請注冊了“史萬斯”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8月10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人是行業中少有的、從創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業,品牌意識深入骨髓,成為企業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業成功的關鍵要素。從開始的商標策劃與注冊到廣告代理公司的引進,每個過程圍繞打造品牌進行,申請人認為品牌不僅僅是外在的視覺形象符號,而是貫穿整個企業經營活動體系。申請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護,已經成功注冊了9463666號“金自來”商標,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及品牌戰略的迫切要求,申請人才審慎的提出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顯著性及SWS的含義上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
10213694
引證商標1
3540796
引證商標2
3704793
引證商標3
6436825
 
 
 
 
 

首先,從商標顯著性上及SWS的含義來分析:申請商標與3個引證商標均含有漢字,中國公眾對漢字是具有與生俱來的敏感度與識別度的,所以,在一般公眾看來: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史萬斯”,讀作“shi wan si”,“SWS”是“shi wan si”的首字母縮寫;

引證商標1的顯著部分為“澳德”,引證商標1注冊人為“上海水源中央空調有限公司”,“水源”譯為Source of Water,縮寫為“SW”,SWS最后一個S是取自“上海”的首字母,所以引證商標1含義為“上海水源公司的澳德品牌”;

引證商標2的顯著部分為“廈威順”,讀作“sha wei shun”,SWS顯然是“sha wei shun”的首字母縮寫;

引證商標3的顯著部分為“潔源牌”,引證商標3注冊人為“深圳市沃星實業有限公司環保設備廠”,SWS應為shen(深)、wo(沃)、shi(實)的拼音首字母,指代深圳沃星實業。

四者區別是非常明顯的,根本不會造成誤認與混淆。

其次:從整體外觀上分析:申請商標是由漢字“史萬斯”與其漢語拼音首字母“sws”構成,字母漢字一字排開,三個字母籠罩在一條弧線下方,一端與第一個S相連,W位于第二個S拖長的橫線上,是申請人所獨創。

引證商標1采用黑體字樣式,沒有襯線裝飾,字形端莊,筆畫橫平豎直,筆跡全部一樣粗細,漢字在上,字母在下,整體視覺效果是板正端莊。

引證商標2是由圖形+文字構成的組合商標,圖形在左,右側文字采用漢字在上字母在下的結構形式,圖形部分是  鏡面效果圖,漢字字體與申請商標明顯不同。

引證商標3也是由圖形+文字構成的組合商標,漢字在字母下方,采用楷體字,橫畫長而豎畫短,字母與殘缺的五角星渾然一體,與申請商標區別明顯。

我們知道,兩件商標相似或者不相似,須由各自的組成部分、規模以及諸部分間的關聯方式等等因素共同決定。主要部分相似,只是商標相似的必要條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條件。申而言之,兩件商標的主要部分相似,它們可能相似,也可能并不相似,而不是必然相似。“主要部分相似,商標即相似”是以偏概全的偽標準,是為證明申請商標近似于引證商標而制造的配套工具。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3個引證商標均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顯著性及SWS的含義上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申請注冊申請商標完全是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及品牌戰略的迫切要求。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213694號“史萬斯”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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