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夢斯家具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0類的10423946號“吉夢斯”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四川吉夢斯家具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申請注冊了“吉夢斯”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9月20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人是內江市市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2011年度區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被中國中輕產品質量管理中心評定為《質量、服務、信譽AAA企業》;申請商標“吉夢斯”牌床墊被評為《中國著名商標》、《全國質量信譽保證·暢銷品牌》!申請人在當地多處設立了戶外大型墻體廣告牌,在運輸車輛車體上也張貼了大幅的廣告,極大地擴大了申請商標的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此外申請人還制做了精美的產品宣傳冊及單頁,為品牌塑造及推廣推波助瀾。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部分構圖區別明顯,且兩商標的顯著部分區別明顯,根本不會造成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1042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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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786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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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圖形部分分析:申請商標圖形部分以底邊偏窄的長方形為背景,內部圖案是以品牌“吉夢思”英文首字母j藝術性的創造成一個人形, 在上,像是前傾的頭部,卷曲的 圓潤柔和,猶如人的身體溫馨舒適的睡姿或坐姿,生動而富有意味的巧妙設計,符合企業床墊、沙發產品屬性,傳達的是企業以人為本,打造高品質健康家居的精神理念,營造值得信賴的品牌形象。
引證商標圖形部分背景寬扁,內部圖案也筆直硬挺,一短橫 置于彎折的 內部,給人的感覺是筆直剛硬,一板一眼,與申請商標的柔美區別明顯。
其次,從商標顯著性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文字與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但是消費者對漢字具有與生俱來的敏感度與識別能力,在有漢字存在的商標中,公眾的第一注意力必然放在漢字上,故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吉夢思”,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為“駿雄家具”,兩者完全沒有可比性,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顯著部分輕松識別兩商標,根本不會造成誤認與混淆。
第三,兩商標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引證商標的所有人為個人,經申請人市場與網絡調查,并沒有任何“梁海富”授權的公司使用或者宣傳該商標,市場上根本沒有出現過標有引證商標的辦公桌(家具),椅子(座椅),沙發等商品,也無企業將其引證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企業業務活動上。當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出現在市場上時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部分構圖區別明顯,且兩商標的顯著部分區別明顯,根本不會造成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423946號“吉夢斯”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圖形部分背景寬扁,內部圖案也筆直硬挺,一短橫 置于彎折的 內部,給人的感覺是筆直剛硬,一板一眼,與申請商標的柔美區別明顯。
其次,從商標顯著性上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文字與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但是消費者對漢字具有與生俱來的敏感度與識別能力,在有漢字存在的商標中,公眾的第一注意力必然放在漢字上,故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吉夢思”,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為“駿雄家具”,兩者完全沒有可比性,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顯著部分輕松識別兩商標,根本不會造成誤認與混淆。
第三,兩商標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引證商標的所有人為個人,經申請人市場與網絡調查,并沒有任何“梁海富”授權的公司使用或者宣傳該商標,市場上根本沒有出現過標有引證商標的辦公桌(家具),椅子(座椅),沙發等商品,也無企業將其引證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企業業務活動上。當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出現在市場上時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部分構圖區別明顯,且兩商標的顯著部分區別明顯,根本不會造成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423946號“吉夢斯”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