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洋節水灌溉設備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7類的10409685號“海洋節水”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吉林省海洋節水灌溉設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請注冊了“海洋節水”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0月8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為“海洋節水”,與兩引證商標的中文翻譯“海洋”不同,且在整體外觀上與兩引證商標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根本不構成近似。此外,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英文均譯為“海洋”,尚且可以使用在類似商品上,那么,對于英文并不精通的中國公眾來說,漢字“海洋”與英文ocean或sea是并不能劃等號的。
1、申請商標為“海洋節水”,與兩引證商標的中文翻譯“海洋”不同,且在整體外觀上與兩引證商標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根本不構成近似。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
1040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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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1
3924056
|
引證商標2
55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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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為“海洋節水”,是申請人吉林省海洋節水灌溉設備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為申請人所獨創,將其申請注冊為商標正當合理,“海洋節水”四個漢字采用相同的字體、字號,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看待。即使與單獨的“海洋”二字也是不構成近似的。況且,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英文雖然翻譯成“海洋”,而對于ocean或sea譯為海洋的事實,并不是一般公眾都知曉的,尤其是引證商標1,一般中國公眾看到時更習慣將其記憶為“歐橡”牌,“歐”字采用繁體字寫法,更是凸顯了中國特色,對于陌生文字潛在的排斥意識,使得英文極易被忽略。
三者的整體外觀差異更是巨大。申請商標4個漢字一字排開,簡潔明快;引證商標1中文在字母“cean”之上,特別突出了英文首字母O,對于不熟悉英文的一般公眾來說 更像是一個橡皮墊;引證商標2由S-E-A-T-A-P-E構成全英文商標,EA與TAPE上下排列,巨大的S以E作為支點傾斜著。
2、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英文均譯為“海洋”,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共存多年,并未造成公眾的誤認與混淆,申請商標的出現也完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混淆。
引證商標1指定使用商品為17類02、03、05、07小組的保溫用非導熱材料,隔音材料,玻璃纖維保溫板和管,橡膠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質,非文具、非醫用、非家用粘合膠帶;
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商品為17類01、02、03、04、05、07小組的合成橡膠,非文具、非家用、非醫用膠帶,非文具、非醫用、非家用粘合膠帶,非文具、非醫用,非家用膠帶,非包裝用塑料膜,澆水軟管,石棉布,防水包裝物。
很顯然,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所核準使用的商品已經構成類似,兩商標英文均譯為“海洋”,都已經獲準注冊,在市場上共存多年,并未引起混淆、誤認的情況,那么,申請商標作為與兩引證商標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差異更加巨大,消費者區分識別起來更加方便,根本不會誤認為三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的,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為“海洋節水”,與兩引證商標的中文翻譯“海洋”不同,且在整體外觀上與兩引證商標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根本不構成近似。此外,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英文均譯為“海洋”,尚且可以使用在類似商品上,那么,對于英文并不精通的中國公眾來說,漢字“海洋”與英文ocean或sea是并不能劃等號的。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409685號“海洋節水”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三者的整體外觀差異更是巨大。申請商標4個漢字一字排開,簡潔明快;引證商標1中文在字母“cean”之上,特別突出了英文首字母O,對于不熟悉英文的一般公眾來說 更像是一個橡皮墊;引證商標2由S-E-A-T-A-P-E構成全英文商標,EA與TAPE上下排列,巨大的S以E作為支點傾斜著。
2、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英文均譯為“海洋”,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共存多年,并未造成公眾的誤認與混淆,申請商標的出現也完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混淆。
引證商標1指定使用商品為17類02、03、05、07小組的保溫用非導熱材料,隔音材料,玻璃纖維保溫板和管,橡膠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質,非文具、非醫用、非家用粘合膠帶;
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商品為17類01、02、03、04、05、07小組的合成橡膠,非文具、非家用、非醫用膠帶,非文具、非醫用、非家用粘合膠帶,非文具、非醫用,非家用膠帶,非包裝用塑料膜,澆水軟管,石棉布,防水包裝物。
很顯然,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所核準使用的商品已經構成類似,兩商標英文均譯為“海洋”,都已經獲準注冊,在市場上共存多年,并未引起混淆、誤認的情況,那么,申請商標作為與兩引證商標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差異更加巨大,消費者區分識別起來更加方便,根本不會誤認為三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的,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為“海洋節水”,與兩引證商標的中文翻譯“海洋”不同,且在整體外觀上與兩引證商標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根本不構成近似。此外,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英文均譯為“海洋”,尚且可以使用在類似商品上,那么,對于英文并不精通的中國公眾來說,漢字“海洋”與英文ocean或sea是并不能劃等號的。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409685號“海洋節水”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