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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震棋裝飾”商標駁回復審維權成功

上海震棋裝飾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7類的10121946號“震棋裝飾”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上海震棋裝飾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申請人便與趕集網、搜搜等合作進行品牌推廣,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的佼佼者,裝修工程得到了客戶的一致好評,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申請注冊了“震棋裝飾”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0月11日被商標局駁回。
        上海震棋裝飾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寫字樓裝修的企業,以最精湛的技術和服務贏得客戶的滿意。公司成立于1996年一月,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公司擁有大批以高品質專業服務、嚴守合同、信譽至上為己任的工程技術專家、經營管理專家及現代化裝備的熟練技術工人。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構圖上差異甚遠,不構成近似;且申請商標是組合商標,引證商標是單純的圖形商標,兩者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也完全不同,根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
10121946
引證商標
4132816
 
 
 
 
 
        首先,圖形部分構圖差別明顯:申請商標圖形部分是企業字號“震棋裝飾”拼音首字母Z,是由一塊兩端黑色中間是花紋圖案的長方形伴彎折而成,且不是正面直視圖,而是從右前方看過去的側面圖;
引證商標是個單純的圖形商標是由8片木板堆疊而成,底部是一塊長方形木板,上面六塊均為左邊薄右邊厚的正方形木板,這樣堆疊起來效果左明右暗,增強疊加效果與立體感。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Z”+漢字“震棋裝飾”+拼音“ZHENQI”及英文“ DESIGN”四部分構成,圖形“Z”呼應商標漢字中“震”的開頭字母,而且圖形“Z”是由兩個黑色及一個淺色花紋長方體簡單構成。但引證商標僅是一個純粹的圖形,且圖形是由多個黑色長方體疊加構成的“Z”形,相關公眾通過視覺就能看出與申請商標區別顯著,根本不構成近似。
        其次,從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區別明顯:申請商標是由圖形“Z”+漢字“震棋裝飾”+拼音“ZHENQI”及英文“ DESIGN”四部分構成。公眾對漢字有與生俱來的敏感度與識別能力,第一注意力必然放在漢字“震棋裝飾”上,故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震棋裝飾”,這也是申請人上海震棋裝飾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所以當相關公眾看到申請商標時就會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密切的聯系,根本不會與其他商標產生混淆。引證商標只是純粹的圖形商標,相關公眾并不能通過“Z”就能知道此企業的名稱,而且商標構成簡單,顯著性極弱。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
        我們知道,兩件商標相似或者不相似,須由各自的組成部分、規模以及諸部分間的關聯方式等等因素共同決定。主要部分相似,只是商標相似的必要條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條件。申而言之,兩件商標的主要部分相似,它們可能相似,也可能并不相似,而不是必然相似。“主要部分相似,商標即相似”是以偏概全的偽標準,是為證明申請商標近似于引證商標而制造的配套工具。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根本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是出于對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及品牌推廣的迫切需要。
       申請人具備較強的的創新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申請人立足企業文化的發展、企業形象的樹立及企業長遠發展的考慮,在企業品牌策劃及新產品的設計保護上下大力氣。
       申請人是行業中少有的、從創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業,品牌意識深入骨髓,成為企業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業成功的關鍵要素。從開始的商標策劃與注冊到廣告代理公司的引進,每個過程圍繞打造品牌進行,申請人認為品牌不僅僅是外在的視覺形象符號,而且是貫穿整個企業經營活動體系。申請人正是出于對自主知識產權以及品牌戰略的需要,才審慎的提出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申請人實力的增強和壯大,申請人計劃在增大產品及品牌宣傳的同時,進一步增加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投入,以增強產品市場占有率,樹立品牌的形象,積累品牌價值,維護企業的無形資產。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所以在此,申請人特懇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于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構圖上差異甚遠,不構成近似;且申請商標是組合商標,引證商標是單純的圖形商標,兩者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也完全不同,根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是出于對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及品牌推廣的迫切需要。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121946號“震棋裝飾”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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