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之緣健康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4類的10288401號“大灸堂”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深圳市艾之緣健康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的佼佼者,擁有穩定的市場,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1年12月09日申請注冊了“大灸堂”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0月11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
指定使用服務:醫療按摩,保健,理療,芳香療法,療養院,飲食營養指導,美容院,礦泉療養,園藝學,衛生設備出租。
申請商標沒有僅僅直接表示服務的內容特點,不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申請人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申請商標完全是出于品牌戰略的迫切需要。隨著申請人實力的增強和壯大,申請人計劃在增大產品及品牌宣傳的同時,進一步增加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投入,以增強產品市場占有率,樹立品牌的形象,積累品牌價值,維護企業的無形資產。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所以在此,申請人特懇請貴委從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商標權利的角度出發,對于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沒有僅僅直接表示服務的內容特點,不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288401號“大灸堂”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