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皇源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9類的21161989號“ ”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3在整體外觀、顯著性、呼叫、含義及行業屬性等方面完全不同,申請商標的使用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21161989 |
引證商標1 6732591 |
引證商標2 6895374 |
引證商標3 10653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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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是由太陽和鳳凰結合而成。申請商標中的太陽,代表著綠色充滿生機的綠色材質,鳳凰代表著申請人的綠色產品帶給消費者安康、幸福,表明了申請人生產的產品安全、優質。申請人將太陽、鳳凰的結合圖形置于商標中,寓意申請人采用天然的綠色農產品為材質,給家人帶來美味的食物,又與申請人所經營“優質、安全、專注、專業”的綠色、美味產品相對應。同時以充滿希望的太陽寓意了申請人對企業蓬勃發展、充滿活力的美好愿望,含義深遠。
申請商標以漢字“ ”為其顯著部分, 引證商標1則是以黑色圓與OK的手勢為基底,繪就的圖案;引證商標2則是展示的是彩色公雞的形象。引證商標3則是彎彎月牙與胚芽的形象。引證商標1-3均為單純的圖形商標,以圖形為顯著部分。
申請商標所有人是一家農副產品加工的企業;而引證商標1注冊人是一家以承辦展覽展示等制作業公司。引證商標2的注冊人主營新鮮童子雞肉。引證商標3的注冊人為多元化發展的企業。四者的行業屬性與產品領域完全不同,相應的相關消費者群體以及服務功能用途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的不同;相關公眾同時接觸四商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申請商標在實際中使用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的重點保護商標,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護目的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商標予以支持和保護。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上的差異十分顯著,并且,各商標的所有人所從事的行業屬性截然不同,申請商標的使用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21161989號“ ”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