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鼎建筑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對其注冊的第26445859號 “ ”商標被部分駁回不服,特委托我所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1、從構成要素及整體外觀方面分析: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英文字母構成的組合商標。整體分為左右兩部分。左側圖形“”是以“Z、D”兩個字母為原型,并結合“階梯”、“鼎”、“馬”的構造設計而成。右側上方“
”四個漢字橫向整齊排列,字面較大,結構方正飽滿,筆形柔和,空隙均勻,橫豎筆畫粗細基本一致,起落筆及拐角均是圓形,結構平穩、秀氣。右側下方“
”,其均勻的筆劃寬度和平滑的筆劃弧度表現出一種穩定的、充滿機器意味的無時間性及共時性特征。
引證商標是單純的圖形商標。由字母“Z”及漢字“中”為元素設計而成。整體酷似兵器。
由此可見,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從構成要素及整體外觀方面存在差異顯著,給公眾留下完全不同的印象,完全不構成近似商標。
2、從含義方面分析:
申請商標中漢字“臻鼎裝飾”為申請人“浙江臻鼎建筑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企業簡稱。其中“臻”,基本字意為至,到;引申為達到(美好的),(達到)完備的;再引申為周全。“鼎”,本意是古代的一種煮食物的器具。在古代,鼎不僅僅是用來烹煮食物,也是放在宗廟里祭祀用的一種禮器。鼎很大、很重,所以“鼎”又表示很盛大。“裝飾”對特定的建筑物或室內按照一定的思路和風格進行美化的一種活動或行業。申請人將每位業主都視為上帝般尊貴,希望為顧客裝飾裝修的房屋能夠讓消費者滿意。圖形部分中的“Z”為“臻”的拼音首字母;“D”為“鼎”的首字母。外形呈現出的“階梯”造型,寓意申請人希望企業能夠憑借優質的產品及服務,獲得更多消費者的認可,強者在挫折面前會愈挫愈勇,而弱者面對挫折會貿然不前。要正視挫折,正確對待挫折,只有這樣才能讓挫折成為企業走向成功的階梯。
-------“Z”為“臻”的拼音首字母
-------“D”為“鼎”的拼音首字母
引證商標中呈現的字母“Z”為其注冊人“九江中鼎實業有限公司”企業字號中“九”的拼音首字母。
由此可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從含義方面存在差異顯著,給公眾留下完全不同的印象,完全不構成近似商標。
3、從呼叫及顯著部分方面分析:
商標的顯著部分是指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商標的整體形象并對商標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在判斷商標中的顯著部分主要從所占比例大小、是否顯眼及該要素本身是否具有顯著性。而在實踐中,鑒于圖形部分不能發音,在對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進行識別時,消費者可直接以文字部分呼叫相關商標,尤其是當消費者不是直接面對相關商品和商標(如電話購物)時,文字部分的重要性會明顯超過圖形部分。具體到本案中分析: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漢字“臻鼎裝飾”,呼叫為“zhēn dǐnɡ zhuānɡ shì”。
而引證商標為單純的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結合其企業字號“九江中鼎”共同使用,呼叫為“jiǔ jiānɡ zhōnɡ dǐnɡ”。
由此可見,從呼叫及顯著部分方面,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顯著差異,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另外,我司律師通過舉證證明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第26445859號“臻鼎裝飾”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