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永和鎮博倫眼鏡商行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20974803號“博倫眼鏡”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中的漢字“ ”直接取自申請人的企業商號“晉江市永和鎮博倫眼鏡商行”,申請人將商標標識與企業字號統一起來,共同宣傳,具有一舉兩得的效果,具有唯一性與特定性。
申請商標直接指向了申請人主要經營產品為眼鏡類產品,傳達了申請人的眼鏡產品種類多,琳瑯滿目。其整體表達了“博倫眼鏡”的含義,明確指向了申請商標的所有人“晉江市永和鎮博倫眼鏡商行”,其是一家眼鏡配鏡的連鎖企業。申請商標中的“眼鏡”二字明確的指向了企業的經營范圍,具有明確的指向性。
引證商標1整體表達了“安博倫的簡單管理培訓課程”的含義。其所有人主要提供“培訓課程”,兩者在行業屬性上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2整體含義為其經營的汽車診斷工具具有優良品質,能一一發現問題,透徹的解決問題。其所有人為“深圳市金博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經過查詢可知,其主要從事汽車診斷工具銷售。
引證商標3整體表達了其所有人擁有各種各樣的布料的含義,并且經申請人市場與網絡調查,并沒有注冊人及商標的相關信息,更沒有其授權的公司使用或者宣傳引證商標3,況且其名下商標已有因為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先例。故,引證商標3注冊人注冊的商標已經背離了商標的本質屬性,故其存在已經毫無價值。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 ”取自申請人的企業字號,具有特定的設計淵源與代表的含義,作為商標標識,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3在含義、整體外觀、行業屬性上的差異十分顯著。“
”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地使用與推廣,與申請人已經形成唯一、特定的聯系,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公眾知曉程度非常高。因此,申請商標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20974803號“博倫眼鏡”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