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會社資生堂對周巍申請注冊在第5類的19962833號“資艾堂”商標提出異議,周巍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被異議商標具有自己獨特的設計理念,與異議人的第4160321號引證商標1、第5288422號引證商標2及第8130497號引證商標3不構成近似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商標對比圖如下:
被異議商標僅以單純漢字“資艾堂”構成整個商標標識,采用隸書字體書寫筆法古樸典雅,可謂將字體和美麗融為一體,展現了藝術與文化的高度統一,給人以穩重莊嚴、美觀大方的視覺感覺。
引證商標1、2、3中的漢字采用繁體模式書寫,厚重繁瑣,且字體選用標準的宋體,點、撇、捺、鉤等筆畫有尖端,整體給人一種尖銳生硬的視覺感受。引證商標2、3除漢字外還含有英文“SHISEIDO”,采用風格化的藝術字體書寫,給人一種飄逸流暢的視覺感受,使其看上去完全區別于簡約大方、莊重美麗的被異議商標。
在文字含義上,“資艾堂”是“資艾”與“堂”組合構成的一個全新的臆造詞匯。“資艾堂”的含義就是指:“居積博大精深中草藥文化的為民藥房”。而引證商標1、2、3“資生堂”之名,取自《易經》中的“至哉坤元,萬物資生”,同時結合最初的設計來源“匯集世界上一切好的事物,用其推進新創造”的靈感,引證商標1、2、3的含義為“孕育新生命、創造新價值、推進新創造”。由此可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3指向含義及表達的理念明顯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與混淆,根本毫無近似可言。
被異議商標“資艾堂”呼叫為“資艾”與“堂”,呼叫重點為前兩個字,它的呼叫節奏是與它的含義相對應。引證商標1、2、3“資生堂”呼叫為“資-生-堂”,它沒有呼叫重點,呼叫著力比較均勻。被異議商標與三個引證商標的呼叫與呼叫重點、節奏完全不相同。
即使異議人引證商標1-3注冊使用的第5類上,異議人也不是唯一一個擁有“資X堂”商標的企業。“資X堂”與異議人之間并沒有產生必然關聯性!經查詢在與異議人引證商標1-3相同的小組上含有多個“資X堂”要素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或者通過初審。
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資生堂”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為中國公眾所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并無絲毫摹仿和抄襲,沒有侵犯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故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答辯人注冊“資艾堂”商標,完全是客觀商業活動的需要,商標注冊程序合法,并無不當。答辯人深知自主品牌的重要性,其也是本著自主創新的想法,發揮自己的思想意識創作了被異議商標,其是答辯人思想智慧的結晶,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摹仿復制他人商標的惡意性。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根本沒有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更談不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19962833號“資艾堂”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