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澤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對廣州瑪汀服飾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8類商品上申請的第21953320號“”商標提出異議的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廣州澤楷皮具有限公司是經意大利狐貍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中國地區唯一合法代理,并將“狐貍/金狐貍/FOXER”皮具品牌商標成功轉讓給其,授權生產與銷售“狐貍/金狐貍/FOXER”及品牌LOGO在內的系列皮具產品。狐貍/金狐貍/FOXER”等商標為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打造的獨創品牌,并在中國眾多類別上成功注冊多個系列商標,經過異議人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以及市場占有率。
“狐貍”商標以“獻給最尊貴的親”為標語,制作大量卡片,如“包包的使用和保養清潔”、售后服務保障卡等,并訂制出精美信封來裝置卡片等品牌使用宣傳資料。
異議人先后與京東、卓越、當當、阿里巴巴、凡客等知名平臺強強聯合,互利合作,旗下主打品牌“狐貍/FOXER”系列品牌遍布網上各大商城,分銷商、經銷商分布全國各地,吹響了“廣州澤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牌直銷的集結號。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銷量穩步上升。
異議人在18類、26類等多個類別申請的“狐貍、金狐貍、FOXER、圖形”系列商標均已成功注冊,擁有在“狐貍、金狐貍、FOXER、圖形”等“狐貍”系列商標的所有權。異議人對“狐貍”系列商標享有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為異議人所獨創,經過多年的傾力經營,取得了極高的聲譽。而被異議商標于2016年11月18日才申請注冊,異議人的“狐貍”系列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就已經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較高影響力。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多個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市場上的共存極易引起混淆誤認。
異議人的引證商標:
被異議商標信息: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異議人在第18類別的三個引證商標的注冊時間均早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時間,異議人享有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異議人引證商標注冊在先,而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均以“狐貍”為顯著識別部分,使得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了異議人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經構成毫無爭議的近似商標,更加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被異議商標為異議人的系列商標品牌。
被異議商標中“先生”二字為常用的固定性詞匯,毫無創造力,其顯著性非常低,且,被異議人還將具有顯著性與知名度的“狐貍”二字位于前兩位,更加凸顯了被異議人的惡意行為。
異議人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其“狐貍”系列品牌產品不僅在當地更甚至是在全國都有極高的知名度,而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被異議人不可能不知曉異議人的“狐貍”系列商標品牌,屬于因特定關系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
如果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成功,則異議人“狐貍”系列商標標識的顯著性將會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將嚴重降低異議人“狐貍”系列商標標識的品牌價值,異議人付出巨大的心血培育起來的“狐貍”系列商標品牌也必然會逐漸被吞噬掉。
被異議人這種不正當注冊他人在先標識的行為不僅違背了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害于建立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這種做法也會造成有限的商標資源的閑置與浪費。
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21953320號“”商標在“生毛皮,仿皮革,(女士)錢包,旅行箱,旅行包,公文包,手提箱提手,雨傘或陽傘骨架,馬鞍扣栓”商品上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