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謝氏時裝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5類的26175566號“圖形”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的設計來源“棉花”與引證商標1的設計來源“心圖形”,引證商標2的設計來源“云紋”是完全不同的。
商標對比如下:
申請商標 26175566 |
引證商標1 25873273 |
引證商標2 14864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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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圖形設計來源于“棉花”,其中心為一正一斜兩個正方形構成,一個為空心,一個填充黑色。圖形外側為四個較為飽滿“蘋果狀”圖形,棱角較為圓潤。商標整體設計為一個“盛開的棉花”,與申請人所經營的“服裝”相關聯。
引證商標1圖形是由四個“心形”圖形構成,兩兩一組,上下左右對稱,并且其線條較粗,較為厚重。引證商標2圖形設計采用中國傳統的“云紋”設計而成,其整體呈菱形,以黑色邊框勾勒外層,其內以黑白相間線條勾勒出一朵朵“云紋”,寓意事事如意,步步高升,表達了一種美好的期盼。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一種元素構成,但是鑒于圖形不能發音,根據公眾的閱讀習慣,通常都會以注冊人公司商號進行呼叫,故公眾肯定以漢字“謝氏”識讀申請商標,故申請商標呼叫為“xiè shì”。
引證商標1是由圖形一種元素構成的,為了便于公眾進行識讀,注冊人注冊了漢字商標“”與圖形組合使用,故公眾肯定以漢字“格恩西”進行識讀,其呼叫為“ɡé ēn xī”。引證商標2是由圖形一種元素構成的,為了便于公眾進行識讀,注冊人申請了漢字商標“
”與圖形組合使用,故公眾肯定以漢字“鼎欣絨”進行識讀,其呼叫為“dǐnɡ xīn rónɡ”。
申請人和引證商標1-2所有人在經營范圍上差別十分巨大,流通于完全不同的市場領域,在實際購銷過程中,公眾肯定不會發生誤認的情況。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26175566號“圖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