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對林偉申請注冊在第33類的22756813號“皖小白”商標提出異議,林偉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商標對比如下: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中“小白”為“小瓶白酒”的簡稱,用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小白”代表了“小瓶白酒”就像是“高科”、“教育”、“用品”、“金融”等詞匯,使用在各自的行業領域內,是同行業者所通用的詞匯,僅僅起到修飾的作用,并沒有十分強的顯著性。
被異議人以“皖”為商標,代表了被異議人愿借助優美自然的環境及獨特的人文環境,為消費者奉上具有悠久傳統的醇香美酒,還原一杯舌尖上的點滴甘醇。引證商標為首字為“江”,是中國常見的姓氏,加之引證商標所有人在進行宣傳時也將其將虛擬的卡通人物形象進行組合,可見引證商標中“江小白”為一個虛擬化的人物名稱。
根據中國公眾從左至右、從上到下的呼叫方式,第一時間進入消費者視線的即是“皖”和“江”,因此,也就注定“皖”和“江”成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部分的視覺條件和地位。兩漢字在讀音無任何關聯性,根本不會引起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被異議商標“”整體以黑色長方形為輪廓,在其上以白色鏤空形式勾勒出漢字“皖小白”,整體形似一塊高高懸掛的牌匾,給人以莊嚴、肅穆、端莊、大方的視覺效果。引證商標“
”以兩個酒瓶為背景,左側的酒瓶為橫向擺放,右側的酒瓶傾斜擺放,搖搖欲墜,漢字“江小白”鑲嵌在酒瓶之上,貫穿與圖形整體,將喝完酒后酒瓶零亂擺放的形態形象生動勾勒出來。
異議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在“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諸多瑕疵,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商標達到較高知名度的程度。
被異議商標,其作為商標的產生,是答辯人根據自身產品特點,在產品上市之初,獨立創造思考得出,該商標蘊涵了答辯人對其產品的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答辯人自成立后,即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打造被異議商標,提高企業的信譽及商標的知名度。
然而,異議人在異議申請中卻說被異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抄襲和模仿,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指責和抗辯是毫無根據,無中生有。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構成大不相同,含義大不相同。所以,異議人認為答辯人的商標是抄襲和模仿被答辯人的引證商標,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抗辯,屬一廂情愿的霸王邏輯,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
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22756813號“皖小白”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