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照曦對其注冊在第5類的26896402號“裨舒寶”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標識:
指定使用商品:嬰兒奶粉,藥用膠囊,藥用乳糖,嬰兒食品,防溢乳墊,嬰兒尿褲,蚊香,蛋白質膳食補充劑,失禁用尿布,片劑
商標局以“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對該商品的功能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將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對此申請人不予認可。
申請商標“”不是一個固有詞匯,更加不是申請商標指定服務行業內一個通用的詞匯,而是申請人精心設計的一個獨創性的詞匯,為臆造性詞匯。
申請商標含義是“對人有益處、令人輕松松愉快的珍貴物品”。申請商標是臆造性詞匯,且讀起來朗朗上口,其設計理念體現了申請人希望為廣大公眾提供健康有益的產品,希望廣大消費者具有輕松愉快的生活,申請商標的設計融入了申請人美好的愿望,具有極高的獨創性。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與申請商標“裨舒寶”無關,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本案的申請商標“裨舒寶”完全是顯著性極高的臆造性詞匯,根本不具備任何“欺騙性”的原因要素,也沒有超出商品特性本身固有的描述,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具備《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構成要件,根本沒有違反本條款規定。
申請人將申請商標大量使用在產品包裝上,并通過宣傳彩頁、海報等方式進行大量的宣傳和推廣,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在各大網站上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26896402號“裨舒寶”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