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豐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6238890號“半江紅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03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1517號《關于第26238890號“半江紅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糖,蜂蜜,米,糕點,醋,醬油,冰糕,茶,茶飲料,面包
所屬類似群組:3002-3006;3008;3013;3015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礦泉水,果汁飲料(飲料),水果飲料(不含酒精),以蜂蜜為主的無酒精飲料,純凈水(飲料),植物飲料,姜汁飲料
所屬類似群組:3202
引證商標三:
核定使用商品:米,面粉制品,糕點,方便米飯,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含淀粉食品,可可制品,糖果,冰淇淋,調味品
所屬類似群組:3001;3004;3006-3010;3012-3013;3016
引證商標四:
核定使用商品: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蜂蜜,冰糖燕窩,曲種,食用芳香劑,蟲草雞精,蜂膠
所屬類似群組:3002;3005;3017-3018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9月5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9】第1517號《關于第26238890號“半江紅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利益。相關公眾通過商標區分商品來源。商標、商品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具有對應關系。如果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則該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亦隨之喪失。對弈因商標權利人已不存在而喪失商標應有功能的商標而言,其已不能作為在先商標阻礙申請商標的注冊。本案中,引證商標三權利人哈爾濱瑞斯弗德商貿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其作為法律主體的資格已經滅失。且引證商標三的商標檔案顯示權利人注銷前并未轉讓商標的專用權,也無證據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即目前引證商標三無權利主體。故引證商標三雖為在先有效商標,但因其權利人已被注銷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已不會進入流通領域,故相關公眾不會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發生變化,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1517號《關于第26238890號“半江紅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