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富和食品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0624690號“富和FUWO”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37650號《關于第20624690號“富和FUWO”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餅干,蛋糕,甜食,薄烤餅,小蛋糕(糕點),蛋白杏仁餅(糕點),面包,糕點,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豆漿,火燒,包子,餃子,盒飯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37650號《關于第20624690號“富和FUWO”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通過使用發揮其識別和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具有識別性,應是為了實現商標識別性功能的使用。只有使用商標的商品流入流通領域,商標的識別功能才能發揮。如果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則改為商標無法進入流通領域,該商標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亦隨之喪失。因此,對于因商標權利人已不存在而喪失商標應有功能的商標而言,其因無法在市場上流通,則不會對相關公眾造成該商標與其他商標的混淆誤認。
本案中,雖然引證商標目前仍為有效的注冊商標,但因其權利人已被注銷,且無證據顯示引證商標已被新的權利主體所承繼和使用,對于無權利人使用的商標而言,其將不會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在本案中,申請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16年,引證商標權利人于2012年已注銷,且被告也沒有提交引證商標在申請商標申請日前已經辦理著錄事項變更的證據。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易導致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37650號《關于第20624690號“富和FUWO”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