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六安市奧安康工貿有限公司(簡稱奧安康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0447582號“圖形”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最終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2670號行政判決書;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2018】第6450號《關于第20447582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責令被上訴人針對奧安康公司就20447582號“圖形”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褲子,裙子,背心,T恤衫,成品衣,內褲,鞋,運動鞋,帽子,襪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帽子(頭戴),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六安市奧安康工貿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部分駁回,上訴人于法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被上訴人于2018年1月14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6450號《關于第20447582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被上訴人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奧安康公司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奧安康公司的訴訟請求。上訴人不服,在指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670號行政判決書;撤銷被訴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上訴人)獲得了本案二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本案二審期間,奧安康公司將引證商標一撤銷公告作為證據提交,證明引證商標一在25類全部商品的注冊已經被撤銷,并于2019年4月20日刊登于第1644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上。鑒于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均以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為由認定引證商標一構成申請商標核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在引證商標一已經在25類全部商品上被撤銷后,引證商標一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被上訴人應根據該新發生的事實變更情況,重新作出決定。最終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670號行政判決書;撤銷被訴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