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慶銀都貿易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22907399號“椰子”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11283號《關于第22907399號“椰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教育,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娛樂服務,組織表演(演出),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現場表演,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組織體育比賽,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提供體育設施,提供高爾夫球設施,體育場設施出租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111283號《關于第22907399號“椰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商標局于2018年12月6日發布第1626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中顯示引證商標在第41類核定使用在“學校(教育);培訓;書籍出版;節目制作;票務代理服務(娛樂)”部分服務項目上被依法撤銷,商標商三字【2018】第Y014003號。在本案審理時,原告明確表示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組織表演(演出);現場表演;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服務項目上的注冊申請,引證商標已被部分服務撤銷注冊,故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11283號《關于第22907399號“椰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