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沈陽亞特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勝訴
高沃律所接受沈陽亞特重型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其“一種水冷離心鑄管機”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一案,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取得成功維權。
原告(我方客戶):沈陽亞特重型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亞特)
沈陽亞特重型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名為“一種水冷離心鑄管機”的發明專利,該專利申請公布日為2017年6月13日,2019年1月8日授權公告。
沈陽亞特發現春風實業出售給京東管業的涉案產品,具有原告專利權要求1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春風實業和京東管業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并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沈陽亞特委托我所進行維權。我所在代理本案之后,立即組織專業團隊對涉案產品進行比對、分析,完成取證和準備工作后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春風實業賠償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8日之間的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沈陽亞特要求被告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訴訟請求。
“專利臨時保護期”的司法應用的成功實踐,完善了發明專利的全周期保護的最后一塊拼圖。
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已經被合法授權的專利。但由于發明專利的申請程序具有“早期公開遲延保護”的特點,這就涉及自發明專利被公布之日起至發明專利公告之日,專利被授權之前是否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即“專利的臨時保護期”的問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人可以要求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權利,但并未明確規定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或享有請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和個人停止實施的權利。因此,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明的,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行為。本案中我所律師接受委托后,運用深厚的理論功底及多年的辦案經驗,精準把握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在辦案過程中,進行了專業的分析并查找證據,運用適當訴訟策略,因此盡管法院判定涉案行為不構成侵權,但支持了我方當事人要求被告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訴求,成功為客戶爭取到發明專利的“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權益,最大限度的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