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豆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1類的10249642號“豆”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成都豆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申請注冊了“豆”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1月22日被商標局駁回。
成都豆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前身為2007年成立的動翼CG原創工作室。是一家從事原創動漫、品牌策劃于一體的企業。旨在通過打造具有成都特色的原創動畫來推動本土動畫的發展,并帶動成都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企業負責人曾任成華區大學生創業園團委書記,現任成都青年(大學生)創業聯盟理事長。作為成華區、成都市創業代表和2009年、2010年“成都青年創業重點項目”,公司正成為創意文化產業的一支新興力量,快速地發展和壯大。
申請商標具有特殊含義,其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及表達含義方面與兩個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具有特殊含義,以及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完全不存在相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
兩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是與兩個引證商標完全不同的,而且申請商標與兩個引證商標服務領域截然不同,消費者在選購時會很相對慎重,不僅會看牌子,也會看公司地址,不會輕易做出選擇,所以不會造成消費者在選購時造成混淆。舉個例子,像本田車和現代車,他們的商標也算是近似的。申請商標與兩個引證商標在構成、讀音、含義和整體外觀上存在巨大差異,且上述商標的使用已共存多年,申請人已經擁有了大量自有客戶群體,沒有任何造成消費者誤認或混淆的事情發生。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具有特殊含義,其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及表達含義方面與兩個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具有特殊含義,以及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完全不存在相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是與兩個引證商標完全不同的,而且申請商標和兩個引證商標使用領域不同,故,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249642號“豆”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