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專利權人(原告):朱志華(我方客戶)
無效宣告請求人(第三人):湯瑩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審理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18日,朱志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產品名稱為“按摩手柄控制器”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該專利于2014年2月12日授權公告。
2017年9月30日,湯瑩就本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并提交相應的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理,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本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
朱志華不服上述決定,為維護自身權益,委托我所進行行政訴訟。我所受理委托后,組織專業團隊分析研判,并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我方代理律師精準定位本案要點,合理利用證據規則,在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求,撤銷被告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
【案件亮點】行政訴訟中合理利用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重要區別就在于其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規則。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承擔起訴責任,即僅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而被告(被訴行政機關)則承擔案件的主要舉證責任,即應當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據以做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舉證責任。如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則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要承擔因證據失權而敗訴的后果。本案中,我方代理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憑借專業的辦案能力以及獨到的辦案視角,緊抓本案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以及逾期舉證且未說明合理理由這一關鍵,為我方當事人成功維護了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