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牧云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2851072號“SPICERYHOUSESH”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08214號《關于第22851072號“SPICERYHOUSESH”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服務:替他人推銷,廣告,進出口代理,尋找贊助,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貨物展出,市場營銷,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人事管理咨詢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服務:商業管理輔助,飯店商業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職業介紹所
引證商標二:
核定使用服務:商業櫥窗布置,數據通訊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
引證商標三:
核定使用服務:商業詢價,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商業信息,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組織商業廣告性的貿易交易會,為廣告或銷售組織時裝展覽
引證商標四:
核定使用服務:廣告,廣告策劃,進出口代理,商業管理輔助,公共關系,市場研究,商業信息,人員招收,文件復制,會計
引證商標五:
核定使用服務:廣告宣傳,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尋找贊助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王牧云于2017年2月17日提起注冊申請,針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作出第TMZC22851072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提出復審申請,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108214號《關于第22851072號“SPICERYHOUSESH”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被告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近似標識。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辯稱主張,本案爭議焦點是訴爭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中,鑒于原告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本遠低于此予以確認,故本案關健在于引證商標一至五是否構成近似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本案中,訴爭商標由英文字母“SPICERYHOUSE”“SH”構成;引證商標一由中文漢字“辣屋”、英文字母“KARAIYA”“SPICE·HOUSE”和圖形構成;引證商標二由英文字母“SPICEHOUSE”構成;引證商標三由英文字母“YH”“Business”構成,其中該商標的注冊人放棄對“Business”文字專用權;引證商標四和引證商標五均由圖形構成。訴爭商標“SPICERYHOUSE”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的“SPICE·HOUSE”、引證商標二的“SPICEHOUSE”,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合、外觀、呼叫等方面近似。訴爭商標的“SH”經藝術化設計易被識別為“YH”,引證商標三的“YH”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而引證商標四、五的圖形均易被識別為“YH”,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根據原告提交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打印件顯示,引證商標五的注冊人東莞市御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經于2015年7月23日注銷。因引證商標五的注冊人已于2015年7月23日注銷,距今已有數年之久,且并無證據顯示引證商標五已被新的權利主體所承繼和使用,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訴爭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五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08214號《關于第22851072號“SPICERYHOUSESH”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