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上海之境珠寶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申請注冊第14類“老潤祥”商標,因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與在先注冊商標“老潤祥 珠寶”(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駁回申請注冊。
之后,上海之境公司提出駁回復審,同時對引證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結果,因為駁回復審審理期間,引證商標還處于“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仍為在先的有效商標”,駁回復審再次失敗。
而之后,引證商標在評審階段被宣告無效,因為時間因素,復審已經結案,對于復審未起作用。另外,引證商標申請人也不滿商標被無效繼而上訴至法院,企圖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的無效宣告決定。該案雙方互不想讓,進入到拉鋸戰階段。
此時,上海之境公司全權委托高沃律所代理該商標的后續救濟事宜!高沃律師接受委托后,分析商標駁回復審失敗原因,提出了采取“無效宣告應訴+復審訴訟”組合拳策略,即積極收集證據“對引證商標無效宣告訴訟應訴”,以求通過無效宣告程序將引證商標宣告無效,清除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同時在法定時間內提起“駁回復審訴訟”,攻克商標注冊難題!
一邊是,高沃代理上海之境公司作為第三人對引證商標提起的無效宣告訴訟積極應訴。引證商標在被宣告無效后,經歷無效宣告請求一審行政訴訟及二審行政訴訟,最終引證商標予以宣告無效,高沃委托人——上海之境公司申請的“老潤祥”商標得以順利掃清注冊障礙。
另一邊,駁回復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高沃代理上海之境公司于法定時間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復審訴訟程序,最終因審理期間“引證商標無效宣告程序已經終結,鑒于引證商標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無效,訴爭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發生變化,并已影響案件審理結果”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原商評委被訴決定,另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我當事人提起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做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第28729282號“老潤祥”商標,申請人上海之境珠寶有限公司,申請日期2018-01-16,指定使用商品:珠寶首飾,戒指(首飾),玉雕藝術品,珍珠(珠寶),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首飾盒,翡翠,手鐲(首飾),黃琥珀首飾,寶石。
引證商標:第19201861號“老潤祥 珠寶”,申請人趙王飛,申請日期2016-03-03,注冊日期2017-04-07,核定商品:貴重金屬合金,鉑(金屬),首飾盒,珠寶首飾,寶石,貴重金屬塑像,翡翠,玉雕首飾,銀制工藝品,計時器(手表)。
案件流程圖
申請商標:商標申請注冊---駁回注冊---駁回復審---駁回復審一審行政訴訟
引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一審行政訴訟---無效宣告請求二審行政訴訟
“復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必要性
高沃律師接受委托后詳細分析訴訟成功幾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都為“老潤祥”,且雙方指定使用的商品也為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即使進入駁回復審程序,必然會予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那么,如何清除申請商標注冊障礙,便成為申請商標能夠順利注冊的重中之中。
經過分析發現,引證商標權利人名下申請注冊有1000余件商標,涵蓋第14類、25類、35類、38類等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除了引證商標外,還申請了包括“奧潔妙”、“老百祥”、“老金祥”、“老鳳福”、“通靈善緣”、“保羅士古”、“拼多購”、“周古福”、“綠置房地產”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其權利人作為一個自然人,如此龐大的商標數量顯然是不合常理的,足以證明其不具有實際使用引證商標的真實意圖,具有囤積商標的主觀故意,同時也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基于此,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引證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
功夫不負有心人,高沃律師采取的商標救濟策略得到了肯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引證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后續引證商標權利人提起的無效宣告一審、二審行政訴訟程序也以失敗告終,引證商標宣告無效二審判決生效,一錘定音,為我方當事人駁回復審訴訟成功奠定了基礎。
我方當事人上海之境珠寶公司的申請商標通過駁回復審程序、駁回復審一審行政程序,因引證商標二審生效判決,終于撥云見日,守擂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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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法律規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使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行為,包括訴爭商標申請人采取大批量、規模性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等手段的行為。
立法旨意:該項規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
在商標爭奪路上,肯定是充滿荊棘的,故遇到商標申請被駁回并不可怕,只要我們找準方向,堅持不懈,定能勝利。本案中,高沃代理律師以引證商標搶注為切入點,為申請商標的注冊清除障礙,用一句作為結束語,即“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