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燕接線盒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5621457號“海燕”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234292號《關于第25621457號“海燕”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接線柱(電),電源材料(電線、電纜),智能手機,電站自動化裝置,計量儀表,信號燈,計量儀器,電子防盜裝置,接線盒(電),衡量器具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塑膠線
引證商標二:
核定使用商品:感應器(電),信號燈
引證商標三:
核定使用商品:電站自動化裝置
引證商標四:
核定使用商品:車輛恒溫器,車輛測速器,汽油壓力計,滅火設備,電動開門器,電子防盜裝置
引證商標五:
核定使用商品:絕緣銅線,馬達啟動纜,纖維光纜,電線,電線識別線,電話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纜,工業用放射設備
引證商標六:
核定使用商品:收銀機,傳真機,衡器,揚聲器音箱,電視機,自動廣告機,變壓器(電),電開關,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移動電源(可充電電池)
引證商標七:
核定使用商品:流速儀
引證商標八:
核定使用商品:電纜,電線,電線識別線,電線標識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絕緣銅線,電話線,電纜中繼線套筒,發動機起動纜,同軸電纜
引證商標九:
核定使用商品:信號燈,多晶硅,遙控儀器,集成電路
引證商標十:
核定使用商品: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線識別線,電話線,馬達啟動纜,電纜,電線,纖維光纜,絕緣銅線,工業用放射設備
引證商標十一:
核定使用商品:幻燈片(照相),熱調節裝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海燕接線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提起注冊申請,針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作出第TMZC25621457BFBH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提出復審申請,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234292號《關于第25621457號“海燕”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被告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十一均含有顯著中文“海燕”,其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含義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號燈等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信號燈等商品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辯稱主張,本案爭議焦點是申請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具體到本案中,在本案審理期間,引證商標四權利人公司基本情況顯示,該公司已于2016年1月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其作為法律主體的資格已經滅失。且并無證據證明引證商標四權利人在公司主體注銷前對商標權利進行處理或許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證商標四已無權利主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接線柱(電)、信號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相近,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子防盜裝置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五至十一均含有顯著中文“海燕”,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含義方面相近。若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接線柱(電)、信號燈等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使用在電子防盜裝置商品上,雖標識與各引證商標相近,但商品類別存在較大差異,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234292號《關于第25621457號“海燕”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