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浩野機車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2類的29637821號“圖形”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設計獨特,為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象征著“申請人擁有自強不息的精神,希望企業發展蒸蒸日上”;引證商標1象征著“注冊人希望企業員工能夠團結協作的愿景”;引證商標2象征著“注冊人想要取得勝利的愿景”。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表現形式以及給人的視覺感受上差別明顯:
申請商標表現為盛開的花兒;引證商標1表現為六只大雁相擁的畫面;引證商標2表現為五角星。
申請商標為立體圖形;引證商標1-2均為平面圖形;
申請商標給人立體感、圓潤與無限循環之感;引證商標1給人鋒利、簇擁與金屬感;引證商標2給人軟綿綿的視覺感受。
申請商標“”;圖形描繪的是三個烏比斯帶構成的一朵花兒,“烏比斯帶”代表循環往復,象征著生生不息、蒸蒸日上。“花”則代表著美麗與興旺。整枚商標即象征著申請人擁有自強不息的精神,希望企業發展蒸蒸日上。
引證商標1“”描繪的是六只大雁相擁的畫面,代表著團結,象征著注冊人希望企業員工能夠團結協作的愿景。
引證商標2“”描繪的是一顆五角星,“五角星”最初象征著美與美的女神,象征著注冊人的產品為。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含義上存在顯著差別,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
申請商標以申請人“臺州市浩野機車有限公司”企業商號“浩野機車”為呼叫。引證商標1“”的注冊人為“四川華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故,該商標以企業字號“華星”進行呼叫。引證商標2“
”的注冊人為“深圳市萬通達舊機動車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故,該商標以企業字號“萬通達”進行呼叫。
本案中,引證商標1-2在第12類別相同小組共存,各商標之間的區別與申請商標和兩引證商標的區別高度一致。引證商標1-2的共存充分說明各商標不構成近似,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共存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29637821號“圖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