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對深圳東信眼鏡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9類的23856310號“咸蛋超人”商標提出異議,深圳東信眼鏡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商品不類似何談商標近似?再者,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1在文字構成、含義指向等方面存在實質性的差異,完全不構成近似商標 。
商標對比圖如下:
通過上述表格可知: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0911,0919,0921小項,與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501,3502,3504小項無重疊,不構成類似商品,并且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也未表明交叉檢索,所以,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指定使用的第“0901,0904,0905,0908,0922”不構成類似商品,并且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也未表明交叉檢索,再者,被異議商標在0911小項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顯微鏡”,而引證商標1指定在0911指定使用的商品為“望遠鏡”,二者在外觀設計和功能用途方面差異顯著。
被異議商標“”是由咸、蛋、超、人四個文字構成排列而成的,且文字中融入極具中國特色的太極八卦圖“
”。顯然,“咸蛋超人”與國外的事物無任何的關聯性,指向的是中國特有的事物。文字書寫時筆畫Q彈可愛,整體呈現給消費者一種俏皮、可愛的視覺感受。
引證商標1結合其“超人圖形”可知,“奧特曼”明確指向的是動漫中的超人英雄“奧特曼”。引證商標1是由圖形、漢字、日文、數字等多種元素構成的。“”位于標識的最左邊,呈豎排的排列方式,“
”采用簡筆的方式勾勒出一個沖向天空的奧特曼的形象。“
”日文在上,數字和漢字在下,層次分明,書寫一波三成,形成蠶頭燕尾的視覺感受。
被異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直接呼叫為“咸蛋超人”,引證商標1在實際使用中直接呼叫為“奧特曼”。
異議人的電影《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奧特曼)在中國大陸的譯名別稱并非“咸蛋超人”,而是為“奧特曼”;“咸蛋超人”在中國為泛性詞匯,意指“平凡、滑稽的英雄”,與異議人的《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差異顯著。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犯異議人《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動畫連續劇的版權。
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所獨創的,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答辯人對異議人提出的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權利——“商品化權”不予認可,應當準予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
異議人在第五大觀點提出的《關于授權確權意見》的引用,此屬于法條運用錯誤,《關于授權確權意見》已經被廢止,自2017年3月1日起改為《關于授權確權規定》。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整體設計獨特,并且已經大量投入使用,累積了較高的市場商譽,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而且,異議人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申請商標及其產品進行推廣宣傳。
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23856310號“咸蛋超人”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