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麗思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HEELING SPORTS LIMITED對福州開發區飛雁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28類的9002273號“海麗思”商標提出異議,福州開發區飛雁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所核準注冊的商品不構成類似,被異議商標所核準注冊的商品為國際分類中第28大類07小組,而引證商標所核準注冊的商品為國際分類書第28大類09。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判斷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的基本依據,在本案中答辯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在第28類07小組,與異議人在第28大類09小組注冊的不構成類似商品,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明確注釋,兩者不構成類似商品,故兩商標所核準注冊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
兩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無論在功能用途上還是在消費對象與銷售渠道上均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答辯人在提出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曾進行過全面的商標查詢,在確認不與其他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才審慎地提出了注冊申請。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被異議商標更沒有侵犯異議人的商號權。
被異議商標,其作為商標的產生,是答辯人根據自身產品特點,在產品上市之初,獨立創造思考得出,該商標蘊涵了答辯人對其產品的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然而,異議人在異議申請中卻說被異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抄襲和模仿,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指責和抗辯是毫無根據,無中生有。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大不相同,含義大不相同,所以,異議人認為答辯人的商標是抄襲和模仿被答辯人的引證商標,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抗辯,屬一廂情愿的霸王邏輯,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所核準注冊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其無任何商標在先權可言。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被異議商標更沒有侵犯異議人的商號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獨創,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和使用下,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9002273號“海麗思”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