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專利權人(一審第三人):徐翠微(我方客戶)
無效宣告請求人(一審原告):叢健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26日,徐翠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充氣浮球“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該專利于2016年5月4日授權公告。
2017年10月20日,叢健就本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相應證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其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
經過口審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維持專利全部有效的決定。叢健不服上述決定,起訴到北京知產法院,并補充提交了新證據。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作出駁回原告叢健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在該判決中,北京知產法院采納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見: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專利與相關證據的區別技術特征解決相關技術問題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或常規技術手段,且本專利通過該區別技術特征解決了現有技術中充氣浮球的密封口和封蓋之間螺紋連接帶來的可能炸口的安全性問題,產生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律師點評】
劉林東、覃巖巖:公知常識是某一技術領域的技術常識,是評價某一項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的關鍵。
關于其認定,《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規定:“對于評價創造性時可以構成技術啟示的公知常識,不僅要求該區別技術特征(技術手段)已經在字典、教科書或者工具書(或另一篇對比文件)中公開或者屬于慣用手段,還要求審查員作為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對于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能夠解決的問題或者產生的效果也應當有明確的預期,或者說,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信將該技術手段應用到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方案中也能解決具體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否則,就不能認為存在創造性意義上的技術啟示。”
本案中,我方代理律師正是在精準研究相關法理的基礎上,有力的反駁了原告提出的涉案專利是在相關證據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能夠顯而易見獲得的技術方案,不具有創造性的主張;并通過對涉案專利和證據進行技術特征的比對分析,明確提出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問題是防止密封口處炸開,提高充氣浮球安全性這一的突出創新點,肯定了涉案專利的創造性。
最終,我方代理意見贏得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認可,順利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案團隊簡介】
圖左:劉林東 圖右:梁鳳德
高沃律所專利訴訟團隊成員由知名專家教授、資深律師、專利代理師以及各領域技術專家等高端人才組成,大部分成員具有律師和專利代理師雙重資質,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布局、確權和維權方面經驗豐富。劉林東律師是高沃律所專利訴訟部主任、知名知識產權律師,梁鳳德律師是知產領域資深律師、團隊核心成員,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現幫助當事人成功維護了的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