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凡服飾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5類的10544961號“LADYBOER”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深圳市世凡服飾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申請人的“世凡”和“蕾蒂波爾”牌服裝的設計和銷售所涉及的環境管理活動已經榮獲CTi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由深圳華測鵬程國際認證有限公司頒發的認證書。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2年02月28日申請注冊了“LADYBOER”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2月13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人深圳市世凡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設計、生產、銷售為一體的具有現代化風格的制服專業生產企業。專業制作政府、學校以及銀行各大行業的制服。設計理念新穎,質量管理規范,出品版型時尚,新穎別致。
申請商標在圖形、整體外觀、文字載體及顯著性方面與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
商標對比圖如下:
327083號引證商標3雖然已經注冊成功,但是已是無效商標,不能作為引證商標使用。“Laura Biagiotti”作為商標文字載體,并在商標的主要部分,而且“Biagiotti”是注冊人的商號“白吉歐蒂”的英文拼寫,有非常顯著的特征,所以字母“Laura Biagiotti”體現該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引證商標3與申請商標在圖形、整體外觀、文字載體和顯著性上都有明顯區別,并且據上所述該商標已經為無效商標,兩商標根本不會引起公眾的混淆。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327083號引證商標3已無效,不可作為引證商標,望貴委可以審查327083號引證商標3的詳細信息后再審理此駁回。申請商標在圖形、整體外觀、文字載體及顯著性方面與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544961號“LADYBOER”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