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一審勝訴
原告廣東開放大學(廣東理工職業學院)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22236757號“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69766號《關于第22236757號“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核定使用商品:學校(教育),體育教育,教學,就業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教育考核,培訓,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出借書籍的圖書館
訴爭商標系由廣東開放大學(廣東理工職業學院)于2016年12月13日提起注冊申請,經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原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69766號《關于第22236757號“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GUANGDONG ACADEMIC CREDIT BAN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上述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該項規定是關于內容欺騙性標志和地理欺騙性標志的禁注條款。
內容欺騙性標志的認定,通常認為至少應當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標志包含描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內容;二是相關公眾容易將前述對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描述與標志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屬性相聯系,而該描述屬于誤導性描述;三是前述誤導性描述足以影響相關公眾的購買決定。
本案中,訴爭商標有中文“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及英文“GUANGDONG ACADEMIC CREDIT BANK”構成。
首先,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國務院辦公廳曾提出要探索開放大學建設模式,建立學習成果認證和學分銀行制度。可見,學分銀行是一種促進終身學習的制度,而非吸收存款并將存款資金投入借貸活動的金融機構。
其次,原告提供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是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建設、由廣東省教育廳主辦和管理的一項以學習成果認證、積累和轉換為主要內容的教育創新制度。廣東開放大學具體負責該學分銀行的建設、管理和運行。
再次,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廣東省教育廳作為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的主辦和管理機關,已授權廣東開放大學以自身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故廣東開放大學在“教學、教育考核、培訓”等全部指定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不構成誤導性描述。因此,被訴決定關于訴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的認定有誤。
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69766號《關于第22236757號“廣東終身教育學分銀行GUANGDONG ACADEMIC CREDIT BAN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