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對北京蟬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42類的25424253號“培付寶”商標提出異議,北京蟬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提供的四個引證商標在商標的文字構成、商標的代表含義、外觀的展現以及商標的呼叫內容等方面差異顯著,根本不構成注冊在類似服務項目上的近似商標。
對比圖如下:
(1)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培—付—寶”三字構成,培付寶”三字代表的便是答辯人通過其提供的專業的教育培訓服務,為每一個孩子提供專業的知識,使其在人生發展道路中收獲最寶貴的資源之意。因此,“培”字作為整個商標標識的核心文字,既展現出答辯人所屬的行業屬性,又展現出答辯人“善之本在教”的品牌創始理念,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與代表性。
引證商標1、2、4是由中文“支—付—寶”三字構成,“支付寶”為異議人定位于電子商務支付領域的支付平臺,其展現出來時為“支付—寶”的結構。“支付寶”三字代表的便是“支付款項的寶貝”,亦即異議人理由書中所稱“在線支付的寶貝”之意。
引證商標3由中文“現—付—寶”三字構成,結合異議人的異議理由可知,“現付寶”三字代表的便是現金支付的寶物之意。
(2)被異議商標選用“培付寶”三字書寫而成,三字設計方正規范,整體給人以相對規范、整齊的視覺感受。
引證商標1、4選用標準的宋體書寫而成,筆畫有粗細變化,整體展現出相對活潑的視覺效果。引證商標2則是選用“支付寶”三字為基礎,將部分文字的筆畫進行藝術設計形成,整體給人以極強的藝術設計之感。引證商標3則是選用線條較粗的字體設計而成,文字整體呈現出橫短豎長的視覺效果,整體給人以相對扁長的視覺印象。
(3)被異議商標呈現出來時可直接以“培付寶”三字進行呼叫,其中被異議商標的首字呼叫內容為“培—péi”,與答辯人的企業行業屬性極具關聯,具有極強的指向性與代表性。
引證商標1、2、4呈現出來時可直接以“支付寶”三字進行呼叫,引證商標3呈現出來時可直接以“現付寶”三字進行呼叫,與被異議商標的首字呼叫內容明顯不同。
二、異議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在“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諸多瑕疵,不能成為其主張馳名商標的當然依據。故,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三、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所獨創,并且與答辯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服務來源的顯著作用,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支付寶”不具備其所稱的知名度,答辯人不可能也不應當去知曉不在同一行業同一地區銷售的不知名的商標。答辯人根本不具備這種“明知”或“應知”對方商標的主觀要件。答辯人并沒有采用任何不正當手段,其注冊商標程序合法,絲毫不具有惡意。加之答辯人注冊商標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更能充分的證明答辯人沒有任何不正當的主觀惡意行為。
四、被異議商標完全是答辯人的創意結晶,并非對異議人“支付寶”系列商標的摹仿與攀附,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亦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與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25424253號“培付寶”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