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旭泰紡織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4類的10506581號“APLLA”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紹興縣旭泰紡織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2年02月20日申請注冊了“APLLA”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2月24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人紹興縣旭泰紡織有限公司座落于亞洲最大的面料批發市場—中國輕紡城,交通便利,區位優勢明顯,公司主要經營梭織,針織,經編面料的染色印花繡花和一些后加工處理,主要市場:歐美,香港等地和一些國內服裝廠。申請人的企業文化,體現了企業在多年拼搏中形成的價值觀念、創新精神、經營作風、規章制度、行為規范。豐富多彩的企業文化,成了提高員工素質、增強企業凝聚力、提升企業形象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
申請商標在商標整體構成要素、顯著性、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與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
商標對比圖如下:
判定商標近似于否的重要標準要看商標的整體外觀、顯著特征或讀音等方面是否能夠引起公眾的誤認與混淆,縱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其在構成要素、顯著性、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差距甚大,根本不存在引起公眾誤認與混淆的可能性。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在商標整體構成要素、顯著性、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與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506581號“APLLA”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