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放射沙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放射沙龍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18505053號“圖形”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35904號關《于第18505053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并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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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由放射沙龍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放射沙龍公司不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17年4月11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7】第35904號關于第18505053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放射沙龍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查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訴。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系。
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圖形商標,兩圖形均為食指彎曲與大拇指指尖相連的手形。但申請商標的手圖形拇指與食指連接呈圓形,易被識別為手勢“OK”,指骨清晰,置于黑色實底方框內,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識別為通過放射手段掃描形成的手部骨骼圖。引證商標的手圖形拇指與食指指肚相連,易被識別為佛教手勢,手飽滿圓潤,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識別為佛像的手。雖然兩商標圖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構圖、設計、視覺效果均不同,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商評委對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錯誤應予撤銷。最終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35904號關于第18505053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并重新作出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