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哈尼天空”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一審勝訴
原告上海億朵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17341053號“ 哈尼天空”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83302號《關于第17341053號“ 哈尼天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核定使用商品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帽子(頭戴),襪,駕駛員服裝,防水服,舞衣,鞋(腳上的穿著物),手套(服裝),領帶,服裝帶(衣服)

核定使用商品:內褲,浴衣,胸罩襯墊(胸襯、胸墊),嬰兒褲,嬰兒紡織品尿布,嬰兒全套衣,(小孩用)非紙制圍涎,嬰兒睡袋,帽子(頭戴),襪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商評字【2016】第83302號《關于第17341053號“哈尼天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
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本案引證商標已被商標局發布撤銷決定及第1590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17341053號“ 哈尼天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