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天富士電梯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7類的10693697號“中天富士”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惠州市中天富士電梯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2年03月28日申請注冊了“中天富士”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2年12月26日被商標局駁回。
1241436號引證商標已經是無效商標,與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存在權利沖突,該商標不應作為引證商標使用。而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首字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根本不構成近似。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069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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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
124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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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中天富士ZTFUJI”分為漢字和字母兩部分,兩商標無論是漢字部分還是字母部分,首字發音都不相同,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中天富士ZTFUJI”與引證商標“富士FUJI”在含義上的最大區別在于“中天”,“中天”是指天空,天頂。申請商標“中天富士ZTFUJI”中的“中天”是具有高度的顯著特征,從引證商標“富士FUJI”中根本看不出詞含義。因此,兩商標在含以上差距甚遠,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申請人惠州市中天富士電梯有限公司企業商號作為商標使用,無疑使商標的顯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請人將企業字號使用為自己的商標,其所有對外業務、宣傳等不僅是對企業知名度的培養,亦是對自身商標的大力宣傳。
綜上所述,1241436號引證商標已經是無效商標,與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存在權利沖突,該商標不應作為引證商標使用。而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首字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人選用企業商號作為自己商標;構成要素“中天富士”完全具有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且品牌產品自上市以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故,駁回理由中稱其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申請人注冊申請商標完全是出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目的,本案中“中天富士”商標在07類注冊,是作為申請人保護商標來申請的,其作為申請人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應該受到保護和肯定。4、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693697號“中天富士”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