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三藝廣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3類的40280050號“五谷藍”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商標為申請人的主打品牌,擁有較強的獨創性,申請人已經在第33類注冊成功,本案申請商標作為已注冊商標的延續,理應予以支持。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漢字“五谷藍”與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漢字“十里香”是完全不同的。加之,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元素構成及整體外觀、呼叫、經營范圍等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相關公眾完全可以將兩者區分出來。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及拼音三種元素構成的組合商標,對于中國公眾而言,當商標中含有漢字時,肯定識別商標中的漢字部分。故,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漢字“五谷藍”。
引證商標都是由圖形、漢字兩種元素構成的組合商標,對于中國公眾而言,肯定一直識別商標中的漢字。故,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為漢字“十里香”。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及拼音三種元素構成的組合商標,整體呈上下結構。商標上方為圖形,呈圓形,是由“五谷藍”三個漢字做抽象設計構成的原創圖形,申請人將三個漢字融為一體,設計十分獨特。同時,圓環上圍繞一圈“谷穗”,與漢字相對應。商標下方為漢字“五谷藍”及其對應拼音。
引證商標是由圖形及漢字兩種元素構成的組合商標,整體呈上下結構。商標上方為漢字“十里香”,商標下方為圖形,呈圓形,其設計來源于漢字“香”,將其筆畫進行延長,設計十分獨特。
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漢字構成和呼叫上是完全不同,對于以漢語為母語的中國公眾來說,完全可以將兩者區分出來,不會造成任何的混淆。
申請人主要提供“策劃”等服務,引證商標所有人主要經營“酒”等產品,兩者在經營范圍上是完全不同的。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0280050號“五谷藍”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