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博氏貿易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3類的10840692號“風滿樓”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廈門博氏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目前已經有“風滿樓”系列酒:陳釀、醇釀、尊釀、原釀酒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長期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公司產品已銷往全國各地眾多領域,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
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公司于2012年04月27日申請注冊了“風滿樓”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3年01月25日被商標局駁回。
兩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外觀、顯著部分和整體呼叫上均存在顯著差異,公眾只需稍加辨別就可以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分開來,完全不會造成對商品、服務的混淆、誤認。
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廣泛的宣傳和使用過程中,均已擁有了大量自有客戶群體,在廣大消費者中均有了廣泛的知名度,即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應用在類似的商品中,消費者也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整體外觀、字形和顯著部分上的巨大差異,輕松地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分開來,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或混淆,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應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目前已經有“風滿樓”系列酒:陳釀、醇釀、尊釀、原釀。在相關消費者中已經形成了巨大的影響力。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讀音及構成要素等方面差異甚大。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更不會產生誤認與混淆。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會對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應予以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目前已經有“風滿樓”系列酒:陳釀、醇釀、尊釀、原釀。在相關消費者中已經形成了巨大的影響力。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840692號“風滿樓”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