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海貿易顧問有限公司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要求撤銷梁小弟注冊的、使用在“金屬工具柄,金屬鎖(非電),金屬鉸鏈連接器,家具用金屬附件,金屬螺絲,鋁合金滑車,普通金屬線,金屬軌道,金屬建筑材料,金屬噴頭”商品上的第6類的4592655號“KEL”商標,梁小弟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撤三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答辯人的4592655被撤銷商標“KEL”于2008年2月14日成功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后,便一直在全力打造和使用此商標,為了更加提高其“KEL”品牌的知名度,擴大生產規模于2010年授權于:高要市金利科朗五金制品廠使用此商標,(附此企業執照)此品牌經過此受托人大力宣傳使用下,目前已經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尤其2005年被“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授予“全國裝飾五金名優品牌”生產(采購)定點企業榮譽稱號。目前,答辯人已經形成了與“廣東省南海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固定的長期業務合作群體,答辯人無論是在當地還是整個同行業領域均是小負盛名。
本案中被撤銷商標是答辯人根據“科朗五金的科朗拼音“KELANG”簡寫成:“KEL”而注冊的”,此“KEL”商標作為答辯人唯一主打品牌,經答辯人長期使用已經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并印制了大量的關于此品牌的宣傳冊,如果不是答辯人的合法有效商標,答辯人根本不會花費大量的金錢在此宣傳上邊,可見,答辯人的“KEL”商標在答辯人及使用人的長期經營,大力宣傳下,在同行業中已經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同時,答辯人的“KEL”品牌已經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關注和重視。
答辯人的被撤銷商標因為答辯人的大力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故被撤銷人所看重,撤銷人想利用被撤銷商標的影響力獲得商業利益,從而竊取被撤銷商標,對答辯人的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其行為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注冊的、使用在“金屬工具柄,金屬鎖(非電),金屬鉸鏈連接器,家具用金屬附件,金屬螺絲,鋁合金滑車,普通金屬線,金屬軌道,金屬建筑材料,金屬噴頭”商品上的第4592655號“KEL”商標,為答辯人長期持續使用,并成為答辯人拓展市場的主打品牌。而且“KEL”商標作為答辯人公司的唯一品牌商標,早已宣傳、使用多年,該商標對于答辯人來說意義極其重要。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第4592655號注冊商標在“金屬工具柄,金屬鎖(非電),金屬鉸鏈連接器,家具用金屬附件,金屬螺絲,鋁合金滑車,普通金屬線,金屬軌道,金屬建筑材料,金屬噴頭”商品上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