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廣州澤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名義為李雪梅指定在第18類商品上申請的第69807460號CFOX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最終成功。
一、被異議商標CFOX指定使用于第18類公文包;運動包;書包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623964號金狐貍FOXER及圖 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旅行箱;錢包(錢夾);公文箱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均含有文字FOX文字,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雙方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二者為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具有特定聯系,進而造成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異議人是經意大利狐貍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中國地區唯一合法代理,并將狐貍/fox/foxer皮具品牌商標成功轉讓異議人,授權生產與銷售狐貍/fox/foxer及品牌LOGO在內的系列皮具產品。狐貍/fox/foxer等商標為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打造的獨創品牌,并在中國眾多類別上成功注冊多個系列商標,經過異議人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以及市場占有率。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第69807460號CFOX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