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復審查意見時,我們首先應保證修改后的申請文件是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才能便于審查員對申請文件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評價。那么我們應如何避免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一)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二)專利審查指南中對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1、以說明書為依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例如,對于“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給出一個“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的實施方式,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2、清 楚
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于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
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如放大器中的“高頻”。對沒有公認含義的用語,如果可能,應選擇說明書中記載的更為精確的措詞替換上述不確定的用語。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因為這類用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個由上述用語引出的下位概念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允許其在該權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將兩者分別在兩項權利要求中予以限定。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通常會使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了這類用語時,審查員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判斷使用該用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
除附圖標記或者化學式及數學式中使用的括號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括號,以免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磚”。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義的括號是允許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最后,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這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
3、簡 要
權利要求書應當簡要,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要,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要。
例如,一件專利申請中不得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在權利要求書中,允許有合理數量的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優選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簡要,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為避免權利要求之間相同內容的不必要重復,在可能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應盡量采取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撰寫。
(三)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的建議
1、深入學習專利審查指南中對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理解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內容的含義。
2、建議優先考慮將說明書原文添加至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盡量避免將個人對說明書內容的總結概括內容添加至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
3、檢查新增技術特征是否存在含義不明確的用語,檢查是否存在多重含義的用語或具有不確定含義的符號,檢查是否存在與現有技術中公認的定義有區別的內容,檢查是否存在某些“自造”技術用語,檢查是否缺乏引用基礎等,字斟句酌,從而規避修改后的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