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三人東風(十堰)汽車油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3458321號“東風雙燕及圖”商標。本案原告東風汽車公司認為:“其所有的第110702號“東風”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構成了對其馳名商標的損害。另被異議商標與其133550號“東風”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并且被異議商標構成了對原告在先商號權的侵害”,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提出異議申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引證商標再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已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上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關于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是以該商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系爭商標指定商品與商號所有人提供商品密切相連,足以導致誤認為條件。本案中,原告不能證明其商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異議商標指定商品與原告提供商品沒有關聯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最終作出商評字【2011】第22068號異議復審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