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王學知律師作為我公司客戶張某某(案件第三人)在第4704853號“康王KANGWANG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一審期間,王學知律師抓住了本案的關鍵,緊緊圍繞引證商標獲得知名度的時間針對對方證據進行一一破解;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商品的區別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論述。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維護了我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然后二審期間,對方當事人補充提交了大量的引證商標受司法保護的案例證據,企圖用其他案件的審判結果誤導本案審判員的評判標準。但王學知律師的精彩論述再次折服了二審審判員,使得二審法院最終也支持了我方的觀點,我們獲得了最后的勝利。經過兩審終審,我公司客戶的權益了得到了完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