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愛精彩瑪”商標異議復審案
第8990415號“愛精彩瑪”商標由“化東風”于2010年12月27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2類自行車等商品上,2011年10月06日初審公告。在異議期內,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天津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以被異議商標與其注冊在第12類“自行車,三輪車”等商品上的第3804083號引證商標一“愛瑪MARINA”;第6300468號引證商標二“愛瑪”構成近似為由提起異議,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愛瑪公司不服,提起異議復審,認為被異議商標“愛精彩瑪”與申請人“愛瑪”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并且認為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在先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模仿,且產生不良影響。
成功理由:被異議商標的文字完整地包含了引證商標一、二的文字“愛瑪”,且在含義上存在關聯,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共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最終不予核準注冊。
二、“楊國福”商標不予注冊案
第13295541號“楊國福”商標由“楊國有”于2013年09月27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2015年01月06日初審公告。在異議期內,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哈爾濱楊國福麻辣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嚴重侵犯了異議人法人楊國福先生的姓名權,且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楊國福”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等觀點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成功理由:異議人的“楊國福”商標最早于2010年在我國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30等多個類別上。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人楊國有為異議人法定代表人楊國福的兄長,對異議人的“楊國福”商標應屬知曉,且經過多年的使用與宣傳,異議人的“楊國福”商標已在相關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楊國福”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因此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據此,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以及摩仿他人獨創商標的故意。該類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更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三、“油條哥”商標不予注冊案
第10924841號“油條哥”商標由“滑縣丹鳳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05月1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包子、掛面”等商品上,2013年10月13日初審公告。在異議期內,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劉洪安”委托,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嚴重侵犯了異議人的姓名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等觀點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成功理由:“油條哥”為“全國誠實守信模范”劉洪安的別名,其大學畢業后自謀職業,炸出的“良心油條”廣受熱捧。在得到地方媒體的宣傳后,央視黃金欄目《東方時空》和《焦點訪談》對“油條哥”跟進報道,使“油條哥”迅速走紅全國,為我國的食品安全注入了一股巨大的誠信“正能量”。2012年“油條哥”劉洪安當選“河北年度十大新聞人物”,2013年被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授予“全國誠實守信模范”稱號。被異議商標“油條哥”與劉洪安的別名完全相同,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使用商品出自或與“油條哥”劉洪安有關,進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五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四、“南街”商標不予注冊案
第10611064號“南街 ”商標由“雙燕堂(馬)有限公司 AERIES PURE BIRD NEST(M)SDN.BHD”于2012年03月13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等商品上,2013年04月13日初審公告。在異議期內,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河南省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以“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南街”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屬于惡意復制、摹仿異議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南街村”的行為,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等觀點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成功理由: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674555號“南街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可可制品;糖果;谷類制品”等。雙方商標文字構成相近且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于異議人商標,二者整體差異較小,已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咖啡”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了使用于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于“方便面、調味品”等商品上的“南街村”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近似,且指定使用于“咖啡;茶;茶飲料”等與異議人馳名商標指定商品關聯性較強的商品上,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五、“老州汾酒”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9023321號“老周汾酒”商標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01月0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等商品上, 2012年01月14日注冊成功。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汾陽市酒廠有限公司”委托,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946074號“汾州”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屬于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汾州酒”商標的惡意搶注”等觀點對該商標提出爭議(新《商標法》修改后為“無效宣告”)。
成功理由:本案爭議商標整體給相關的識別印象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申請人注冊時間較早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相聯系。又鑒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住所地均為山西省,因此,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相類似的黃酒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導致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六、“怡福記”商標準予注冊案
第11366172號“怡福記”商標是由“吉林省瑞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2013年10月20日獲得初步審定。異議期內,“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徐福記”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且侵犯其企業名稱權,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并產生不良影響”為由提出異議。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吉林省瑞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對該案進行了答辯。
成功理由:被異議商標“怡福記”指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糖”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17184號、1247144號、3068816號等“徐福記”系列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糖果、巧克力、油炸點心”等。雙方商標首字不同,整體在讀音、外觀上區別明顯,因而未構成近似商標。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糕點、糖果”商品上的“徐福記”商標雖曾被我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異議商標與該商標在讀音、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摩仿其引證商標并侵犯其企業名稱權證據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并產生不良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
七、“康王”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第4704853號被異議商標“康王KANGWANG”由張明亮經營的無極小西門三潔針棉織品廠2005年6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使用在第24類“浴巾、紡織品毛巾、洗滌用手套”產品上,2008年10月20日初審公告。在異議期內,滇虹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注冊在第5類“中藥、西藥、中藥制劑、西藥制劑”上的第1130744號引證商標“康王”構成近似為由提起異議,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滇虹藥業公司不服,提起異議復審,認為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在先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模仿,且還產生不良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慎審理,亦核準被商標注冊。
后此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滇虹藥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達到馳名程度,并且引證商標獨創性不高,使用在指定產品上顯著性亦不強,且兩商標不構成類似產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對滇虹藥業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一審法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樣維持了一審法院及商評委的裁定。
八、“清華同方”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上海周訊電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7815038號“清華同方THTF TSINGHUA TONGFANG”,在異議期內,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異議,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周訊公司申請異議復審,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同方公司引證的第1633847號、1207271、1633848等商標雖不近似,但是由于同方公司成立時間早,其“同方”商標在電子產品上的知名度及于商號,故認定被異議商標損害了同方公司的在先商號權,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周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受理后,查明事實,認可商評委作出的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的認定,但是對商號權的知名度予以否認。同方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在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相同或近似產品上,其“同方”及“清華同方”商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對商評委的裁定予以糾正,責令商評委對被異議商標重新作出商標異議復審裁定。
九、“新養道”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石家莊市陽陽食品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第三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020556號關于第7334787號“新養道”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了解案情,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案焦點主要為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020556號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中被異議商標“新養道”與第3873030號“營養道”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評委認定被異議商標“新養道”與“營養道”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營養道”商標已被撤銷,造成涉案裁定作出的權利障礙已消失。法院最終作出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020556號關于第7334787號“新養道”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被告商評委就第7334787號“新養道”商標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十、“偷杯酒”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原告“貴州省仁懷市達達人實業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案,經過一審及二審程序,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此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中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所指情形,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商標第11459599號“偷杯酒”,雖然其中“偷”字多被理解為盜竊,但并不意味著包含“偷”字的所有標志均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同時其中的“偷杯”系我國部分地區婚禮等慶典中的一種風俗習慣,具有較為良好的寓意,故不應認定其容易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最終判決撤銷商評委的決定并要求對本案申請商標重新作出審查。
作者/高沃知識產權 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