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高沃知識產權代理量的不斷增加和服務質量的飛速提升,“高沃”品牌度和美譽度得到了業內和眾多客戶的稱贊,隨之致使一些不良的競爭者試圖通過傍名牌、打擦邊球的方式,縮短消費者對于他方品牌認可度的時間,從而達到加速商業利潤的目的。這是高沃零容忍的!高沃始終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成就客戶才能成就自己為運營理念,對于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堅決說不!
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高沃”)訴華鎧(中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原名高沃(中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高沃中山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高沃中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高沃商標權的行為,并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至此,高沃在本次維權中,取得一審初步勝利。
基本案情介紹
高沃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經營范圍包括商標代理、版權代理、企業管理咨詢、翻譯服務等,是一家專門從事國內和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早在2012年6月14日,高沃即在第45類取得了第9516075號“高沃+GAOWO”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多年的發展,高沃及“高沃”品牌在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各類知識產權業務代理量連續多年在國內代理機構中名列前茅,代理服務亦在知識產權界享有較高的聲譽。
2017年,高沃發現在廣東省中山市亦存在一家名為“高沃”的公司,經調查,該公司全稱為“高沃(中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高沃存在高度重合。面對同業競爭者的侵權行為,高沃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投訴。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調查,最終認定高沃中山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遂作出“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時隔兩年后,高沃中山公司依舊未停止侵權行為,高沃經調查發現,高沃中山公司在企業名稱、域名、官網、招聘信息中仍在繼續突出使用“高沃”字樣,已然侵犯了高沃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面對高沃中山公司持續的惡意侵權行為,高沃在發送律師函未奏效的情況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打擊惡意侵犯行為,以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辦案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多次溝通、研討案件,制定詳細的訴訟策略,并搜集、梳理證據材料,撰寫起訴文件,在所有準備工作完成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觀點及判決結果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2020)粵2071民初1297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高沃中山公司的行為已侵害了高沃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具體如下:
第一,高沃中山公司使用的中文“高沃知産”、英文“Goworld”及圖形組合標識極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高沃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有特定聯系,已與高沃注冊商標構成近似。高沃中山公司在官網和招聘網站中使用“高沃”字樣,實質上產生商標性使用的效果,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突出使用”,侵害了高沃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高沃中山公司的企業名稱雖系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取得,但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高沃商譽的故意,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高沃中山公司的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高沃中山公司注冊并使用的域名“www.高沃.com”的主要部分為“高沃”,與高沃注冊商標的漢字部分字形和讀音相同,因此該使用亦缺乏正當理由,高沃中山公司利用官網進行企業服務宣傳,顯然具有攀附“高沃”商譽的故意,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高沃具有某種關聯,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三,高沃中山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高沃中山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范圍、性質、期間、后果,高沃的知名度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額(含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為8萬元。
另外,鑒于高沃中山公司在訴訟中已變更企業名稱,且其官方網站已停止使用,因此高沃在庭審中放棄了變更企業名稱及停止使用域名的訴訟請求。
基于上述觀點,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高沃中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高沃第95160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高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8萬元,并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連續三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對高沃造成的不利影響。
引發的思考
本案中,高沃之所以能取得一審維權成功,一方面取決于高沃多年積累的商譽及知名度,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亦對此予以了肯定,即“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經過多年經營,其在知識產權代理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得力于高沃律師團隊的專業能力及不懈努力,在本案訴訟中,高沃律師團隊在訴前制定詳細的訴訟策略,庭審中據理力爭,庭后及時向合議庭提交詳盡全面的代理意見,以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高沃作為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必當會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如果客戶遇到此類問題,高沃及高沃律所接受委托后也必將全力以赴,以最大限度地為客戶爭取合法權益。
此外,本案亦告訴我們,商標申請及企業發展萬不可有投機取巧心理。本案中,高沃中山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在明知“高沃”商號及商標的情況下,仍將“高沃”作為商號登記及商標使用,不論其出于何種目的,此種行為并非明智之舉,最后必將要為此種惡意侵權的行為付出代價。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根據自身特點及實際情況進行商標布局,不可有傍名牌、搭便車的心理,相反只要心中裝著消費者,保證產品、服務的質量,并進行相應的宣傳和推廣,相信最終一定會收獲知名度和美譽度,這樣的商標才是市場認可的好商標,這樣的企業才是消費者認可的好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