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學校意識到專利申請量對于衡量一個企業或學校的技術先進度的重要性,因此更多的企業和學校加強了專利申請的投入。然而,一部分發明人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發現一項經過認真研究的方案竟然不會得到授權,原因是審查員認定方案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那么,到底什么樣的方案才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呢?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即單純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或以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主導作用的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它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又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
判斷一個方案是否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可以通過下面兩種方式判斷: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以上第(1)項中的內容比較好理解,單純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比如比賽規則、速算法或口訣、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等等。個人認為,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方式界定方法對象是否屬于單純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即可以通過判斷該規則或方法是否只有人的參與或人的思維的參與就能實現,而無需利用自然規律。所謂自然規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觀事物內部的規律,即自然現象固有的、本質的聯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不能被人改變、創造或消滅,但能利用;它可離開人的實踐活動而發生作用,不直接涉及階級的利益(摘自《現代漢語詞典》)。比如,速算法或口訣,只需人的思考就能實現,無需利用任何自然規律,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比如比賽規則,只需人依照規則執行就能實現,也無需利用任何自然規律,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再比如一種溫度控制方法,該方法需要對溫度進行采集、對溫度進行判斷和對溫度進行輸出控制,并不是只有人的參與就能實現的,需要利用將溫度信號轉換成電信號等自然規律,而且這個過程在沒有人參與的情況下也是能實現的,因此并不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以上第(2)項中的內容在理解的過程中,需要我們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并不是只要滿足“包含技術特征”這一條件就能決定該權利要求不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個人認為:該第(2)項可以作為答復專利審查意見來使用,但在實際中,如果遇到以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主導作用的方法,也有被認定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嫌疑。重點要看該方法本身如果脫離了人的思維能不能實施,或不同的人實施因為每個人的想法不同是否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如果脫離了人的思維將無法實施,或不同的人實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也可能會被認定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對于涉及到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方案,如果是單純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建議申請;如果一項方案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又包含技術特征,則有的時候可以通過改變撰寫角度盡量規避被認定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風險。具體如何通過改變撰寫角度盡量規避被認定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風險,可以從下面的例子中得到啟示:
比如,一個專利交底書中給出這樣一種方法“用戶選擇自己喜歡的圖案,然后在計算機中對圖案進行重組”。很明顯,用戶選擇自己喜歡的圖案,受用戶思維的影響較大,不同的用戶選擇的結果不同可能導致方法的結果發生變化。那么,這個時候代理人是可以通過撰寫避免這一現象的發生的,比如可以寫成:獲取圖案;對所述圖案進行重組。
總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判定重點在于權利要求的實施是否以人的思維為主導作用。若是實施結果因人而異,則有被認定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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